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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让更多优秀人才投身农业农村发展

日期: 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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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11-15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农业农村部人事司有关负责同志就《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意见》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 

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具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要求。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人才是关键。近年来,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层出不穷,一二三产业加速融合,对农业农村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更好地发挥“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能够激励和引导广大农业技术人员提升能力素质,不断强化人才在乡村振兴中的支撑保障作用。 

二是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具体举措。1986年建立的农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度,对调动农业技术人员积极性、加强农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原有职称制度存在的制度体系不够健全、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日益凸显,亟待改革和完善。2016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通过3年时间,基本完成工程、卫生、农业等职称系列改革任务”。《意见》的出台,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业农村领域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 

三是统筹推进“三农”发展的内在要求。机构改革以后,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责任务由推进农业产业发展向统筹推进“三农”发展拓展,农业农村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意见》的出台,有利于鼓励和吸引各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投身农业农村发展。




请简要介绍一下《意见》起草出台的过程?

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积极推进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为做好《意见》研究起草工作,两部门专门研究制定了改革工作方案,全面收集整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业农村发展的讲话、论述及批示,梳理了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文件中关于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的具体要求,多次召开座谈会,反复调研论证,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起草了《意见》征求意见稿。2019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就文稿征求了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各方面反馈意见情况看,《意见》坚持问题导向,改革措施针对性较强,有一定的前瞻性,符合农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和基层实际。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两部门对《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2019年10月,《意见》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名义正式印发实施。

  

为什么继续保留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作为正高级职称?

《意见》明确,在农业系列增设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同时,继续保留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作为正高级职称,面向长期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服务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主要考虑:一是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审工作开展10多年来,获得基层农业技术人员的广泛赞誉和认可,在带动农业技术人员增强业务素质、提供技术支撑方面效果明显。二是明确面向基层一线开展评审,有利于鼓励和引导广大农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服务“三农”,畅通基层农业技术人员成长成才渠道。三是设置正高级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的同时,保留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既有利于实现不同类型、不同层级人才的分类评价,又有利于推进各类农业技术人才的交流融合。在调研过程中,基层一线农业技术人员也普遍希望保留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意见》在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

方面还有哪些突破?

在《意见》起草过程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提出了以下针对性改革举措。 

一是完善专业设置。为适应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形势,明确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设置农学、园艺、植物保护、水产、畜牧、兽医、农业资源环境、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专业。同时,为促进评审专业设置与乡村振兴和产业发展需求相适应,允许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二是畅通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中农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渠道。 

三是下放评审权限。农业技术人员正高级职称(包括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组织评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不再统一组织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评审。另外,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地市或大型企业、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充分发挥用人主体的评价自主权。 

四是建立绿色通道。对在农业高质量发展、农民增收、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及农村改革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或急需紧缺的优秀农业技术人员,放宽条件限制。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进一步打破条条框框的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五是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明确通过国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可视同具备助理兽医师职称,减少了人才重复评价。 

六是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农业农村领域,适当增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采取“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方式,增加基层人才供给。对长期扎根基层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农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激励优秀农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建功立业。 




对《意见》贯彻落实有哪些要求?

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农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改革工作任务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根据《意见》精神,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抓好改革政策的落地实施。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二是结合实际,稳慎推进。要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三是加强宣传,营造环境。要合理引导改革预期,积极回应农业技术人员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




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让更多优秀人才投身农业农村发展





0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农业技术人员是农业农村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农业农村人才成长规律,建立符合农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激发农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农业技术人员队伍,为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围绕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需要,发挥人才评价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提高农业技术人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引导农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服务“三农”。

2.坚持遵循规律。遵循农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和不同职业发展阶段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弘扬科学精神、避免急功近利,营造注重实绩、潜心钻研的制度环境,促进农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提升。

3.坚持科学评价。完善农业技术人员评价标准体系,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科学设置评价标准条件,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提升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质量水平。

4.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用活人才,促进职称评审与农业技术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将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与选人用人制度相衔接,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二、主要改革任务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等措施,形成设置合理、覆盖全面、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增设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农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职称名称为农业技术员,助理级职称名称为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中级职称名称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副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

2.保留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作为正高级职称。长期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取得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畅通基层农业技术人员成长成才通道。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不再统一组织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评审。

3.完善专业设置。各地可围绕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总目标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任务要求,设置农学、园艺、植物保护、水产、畜牧、兽医、农业资源环境、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专业,并结合本地实际,对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相关评审专业进行动态调整,促进专业设置与农业农村发展需求相适应。

4.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通过国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可视同具备助理兽医师职称。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农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农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群众评议等方式,全面考察农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对侵占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2.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重点评价农业技术人员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的能力,专利成果、规划设计方案、标准规范、检验检测风险评估报告、项目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等,均可作为评价能力的业绩成果。将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作为评审的重要内容,探索构建体现市场与社会认可的评价指标和方法。突出对代表性成果的评价,不搞简单量化评价,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可“一票决定”。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可将新理念、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情况,对农民开展培训情况以及参与农业农村管理服务情况等作为评审的依据。

3.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研究制定《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附后)。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改进评价方式。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综合运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鼓励各地对不同专业、不同层级的农业技术人员进行分组评价,提高评审工作科学化水平。

2.畅通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中农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渠道。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农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离岗创业期间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3.建立绿色通道。对在农业高质量发展、农民增收、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及农村改革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或急需紧缺的优秀农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进一步打破条条框框的限制,探索引入国际同行评价,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4.完善评审委员会建设。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地市或大型企业、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涉农院校、科研推广机构、检测评估认证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农业企业等同行专家,鼓励吸纳活跃在农业农村基层一线的技术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建立倒查追责机制。

5.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职称评审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单位自律和外部监督。畅通意见反馈渠道,对群众反馈或舆情反映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核查,及时妥善处理。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提升评审工作透明度。


(四)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

1.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农业技术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农业技术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农业技术人员。

2.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优化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当增加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农业农村领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为农业技术人员参评高级职称创造条件。对长期扎根基层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农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可采取“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方式,激励优秀农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建功立业。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农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确保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结合实际,稳慎推进。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抓好改革政策的落地实施。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要开展全面深入的调研,充分考虑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注重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积极回应农业技术人员关切,引导广大农业技术人员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


附件: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0月26日


03

附件

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技术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五、农业技术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业技术员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能够向群众传授本专业技术知识,进行一般性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4.具有指导农业技术员的能力。

5.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系列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本系列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三)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

3.参与农业农村科研或推广项目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法规制(修)订、技术标准和规程制(修)订、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咨询报告撰写、技术培训教材编写等;或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实际制定技术工作规划、计划,并参与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作出成绩。

4.具有指导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的能力。

5.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四)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1.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3.取得相应中级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承担研制开发或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得到一定规模的应用;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3)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的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或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或作为主要编写者,参与编写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

(4)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中级职称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5.具备博士学位,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五)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

1.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3.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研制开发或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得到大规模应用;

(2)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3)主持的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或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或主持编写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

(4)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相应副高级职称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5.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六)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1.长期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较为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领域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3.取得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得到大规模应用,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2)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本专业及其相关专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3)指导实施的农业农村技术推广重大工程、计划、项目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或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或主持编写的技术推广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

(4)能够为农民生产生活、农村社会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在农业转型升级、农村发展繁荣、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4.在指导、培养农业技术推广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相应副高级职称人员的工作。

5.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相关工作满5年。


六、不具备第五条规定的学历、年限等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以上同行专家推荐破格申报,具体办法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农业农村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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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 11 - 15
    本报讯(记者秦海峰)近日,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同意,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批准发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山西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再生橡胶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六项强制性地方标准。其中《山西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三项标准是根据需要对现有地方标准的修订,《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再生橡胶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三项标准是现行国家标准不能满足山西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需求而制定的更为严格的地方标准。山西省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相比,加严了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3-N)的控制指标,新增了总磷和全盐量指标,更能适应全省当前水环境治理的要求。《山西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标准是对2014年标准的修订,根据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局联合印发的《山西省地表水功能区划》(晋水资[2006]283号)和近期明确的用水功能(饮用水功能),对原标准进行了充实、完善、调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生态环境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通知要求,对2013年标准中指标设置不尽合理、排放限值宽松等问题进行了修订。《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针对现行的国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难以满足我省目前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迫切需求而制定的,本标准与国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较,明确了燃生物质锅炉的限值要求,增加了一氧化碳指标,加严了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指标要求。《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对2018年发布的推荐性标准的修订,该标准由推荐性标准修订为强制性标准,将为全省燃煤电厂排放监管考核工作提供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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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 11 - 15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农业农村部人事司有关负责同志就《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意见》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答 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具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要求。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人才是关键。近年来,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层出不穷,一二三产业加速融合,对农业农村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更好地发挥“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能够激励和引导广大农业技术人员提升能力素质,不断强化人才在乡村振兴中的支撑保障作用。 二是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具体举措。1986年建立的农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度,对调动农业技术人员积极性、加强农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原有职称制度存在的制度体系不够健全、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日益凸显,亟待改革和完善。2016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通过3年时间,基本完成工程、卫生、农业等职称系列改革任务”。《意见》的出台,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业农村领域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 三是统筹推进“三农”发展的内在要求。机构改革以后,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责任务由推进农业产业发展向统筹推进“三农”发展拓展,农业农村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意见》的出台,有利于鼓励和吸引各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投身农业农村发展。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意见》起草出台的过程?答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积极推进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为做好《意见》研究起草工作,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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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 11 - 08
    摘 要:农户创业是推进产业兴旺的重要引擎。在乡村振兴背景下,金融支持通过缓解创业农户资金约束、分担风险和约束行为、提供便捷安全的资金服务、增强产业连接紧密度等提升农户创业的绩效。就贫困地区创业农户而言,金融支持对农户创业绩效整体上有显著的提升作用,但提升信贷可得性仍是为贫困村创业农户提供金融支持的重点。现行对农户创业的金融支持存在供求难以匹配、信息资源不足等困境。深化对创业农户的金融支持,要依托乡村振兴从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从完善信用环境建设、依托互联网技术和产业生态创新金融服务、构建合作金融机制、完善风险分担和转移机制、加强对创业农户的教育培训、激励中青年农民创业等方面着力。乡村振兴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其中产业兴旺是解决农村一切问题的前提[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促进乡村创新创业是发展乡村产业、推进产业兴旺的主要突破口之一[2]。乡村创业通过推进传统农业产业升级、促进非农产业发展,实现乡村产业纵向延伸与横向拓展,拉动农村经济发展,成为推进产业兴旺的重要引擎。鼓励和帮助更多的农户加入创业队伍,优化乡村创业主体的发展环境、完善政策支持体系是关键,其中金融支持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大量研究表明,金融环境对创业者的支持水平会影响创业活跃度[3],金融约束不仅影响创业项目的存活能力[4],而且影响其创业绩效,如经营收入、创业层次以及未来发展能力等[5]。为了推进农户创业、缓解创业农户贷款难的问题,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以增加信贷供给。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提出,要“采取财政贴息、融资担保、扩大抵押物范围等综合措施”来保障农户创业的信贷可得性;2018年4月,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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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 11 - 08
    中华建设网讯 11月4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完善使用者付费制度。逐步完善农村准经营性、经营性基础设施收费制度。逐步理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合理确定和调整价格水平,逐步实现城乡同网同质同价。具备条件的,促进价格由市场形成。《意见》共六大项22条,其中,(五)压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七)强化运营企业管护责任;(十一)创新经营性设施市场化管护机制;(十九)加强组织领导等四条,住建部需要分工负责。《意见》明确了主要目标。到 2025 年,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初步建立,管护主体和责任明晰,管护标准和规范健全,管护经费较好落实,管护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到 2035 年,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基本健全,权责明确、主体多元、保障有力的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形成,农村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基本到位。《意见》要求,建立明晰的管护责任制度。规定,县级政府是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负有监管责任。村级组织对所属公共基础设施承担管护责任。供水、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设施运营企业,全面加强对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广大农民群众是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应增强主动参与设施管护的意识,自觉缴纳有偿服务和产品的费用。《意见》要求,健全高效的分类管护机制。强调,没有收益的农村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绿化设施、道路等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按照权属关系,由地方政府或村级组织负责管护。鼓励地方政府逐步由直接提供管护服务向购买服务转变,采用多种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管护。鼓励集体经济实力强的村对所属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实行统一管护。鼓励地方设立公益性管护岗位,优先从贫困户中聘请管护员,负责村属公共基础设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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