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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机肥生产企业给予奖补 ,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建设

日期: 20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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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11-01

关于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


《答复》称,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在中央财政支持下,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农民增施有机肥。一是强化政策引导。2015年,印发《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积极探索有机养分资源利用的有效模式,鼓励和引导农民积造农家肥,施用商品有机肥;推广秸秆粉碎还田、快速腐熟还田、过腹还田等技术;在有条件的地区,引导农民施用根瘤菌剂,促进花生、大豆和苜蓿等豆科作物固氮肥田。二是加大补贴力度。结合实施测土配方施肥、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等项目,采用物化补贴的方式,鼓励和引导农民增施有机肥、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北京、江苏、上海、浙江等省市相继出台了农民施用商品有机肥补贴的政策,补贴金额每吨150—480元。三是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2017年以来,已在果菜茶种植优势突出、有机肥资源有保障、有机肥施用技术模式成熟、产业发展有一定基础的地方选择175个重点县(市、区)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集成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的生产技术模式,构建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长效机制。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有机肥应用。一是强化政策扶持。落实中央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鼓励和引导农民施用有机肥料的补助政策。二是强化技术推广。结合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等项目,加强技术集成和试验示范,加快增施有机肥、秸秆还田、绿肥种植等技术推广。三是强化科技支撑。组织专家开展我国有机肥资源状况研究,提出主要作物、主要产区有机肥高效安全施用的方法和标准,加快有机肥推广应用步伐。 

02

关于对有机肥生产企业给予奖补

 近年来,国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有机肥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是对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对农作物秸秆、林业三剩物综合利用产品,实行一定比例的增值税退税政策。二是对企业新购入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的支出允许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三是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四是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五是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到10年。六是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这些政策都属于普惠性政策,符合条件的有机肥生产企业均可依法享受。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落实好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并根据有机肥产业发展的实际,统筹研究有关税收政策,支持有机肥产业发展。同时,抓紧制定相关减税政策文件,充分释放政策红利,使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优惠。 

03

关于明确有机肥生产企业用地性质 

为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原国土资源部会同原农业部2014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将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和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等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业用地进行管理,实行县级备案,已减轻用地成本,简化用地手续。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将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满足有机肥生产企业用地需要。 

04

关于开通有机肥运输绿色通道  

有机肥料体积较大而养分相对较低,一般就地就近使用,长距离主要通过铁路运输。长期以来,铁路运输一直将包括有机肥在内的农用物资作为运输重点,在运力紧张期间予以优先保障。在保障运输的同时,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惠农运价政策。目前,有机肥铁路运输执行较低的2号运价,约为铁路平均运价水平的85%,已经享受到铁路运输的运价优惠支持。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继续落实国家有关农用物资运输政策,全力满足农用物资铁路运输需求。同时,按照铁路运价市场改革目标要求,加强运输供需双方协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的铁路运价体系。  

05

关于有机产品认证 

国家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强调走质量兴农之路,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农产品认证制度是帮助生产主体朝优质绿色方向转向提升的重要手段,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等“三品”认证工作在我国已开展多年,运行方式和管理体系健全,使用有机肥生产的农产品,符合相关要求,可按程序申请有关认证。  

文章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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