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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体系建设

日期: 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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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12-13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省直社会组织、省直社会组织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各市民政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有关精神,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省民政厅决定今年继续在全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中全面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是促进社会组织综合能力建设,完善社会组织监管体制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有利于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促进社会组织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有利于优化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监管方式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有利于增加社会组织的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评估结果将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管及有关部门予以鼓励扶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中指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机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等。《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民发〔2014〕51号)指出,做好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有利于实现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对接。

  二、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估制度,形成组织健全、程序完备、操作规范、运转协调的评估工作机制,发挥评估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原则。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行的工作机制。紧密结合我省社会组织发展现状和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实际,分步推进,逐步完善。

  (三)评估机构。为确保评估工作顺利进行,保障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省一级建立山西省省直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

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省直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委托省社会组织促进会、省民间组织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评估程序。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发布评估通知或者公告; 

  2、审核社会组织参加评估资格;

  3、组织实地考察和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4、审核初步评估意见并确定评估等级;

  5、公示评估结果并向社会组织送达通知书;

  6、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

  7、民政部门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五)评估等级。社会组织评估结果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5A(AAAAA)、4A(AAAA)、3A(AAA)、2A(AA)、1A(A)。证书和牌匾的样式按照民政部要求制定。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将实施动态管理,设定科学的有效期限和相应的淘汰机制。建立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机制,由有关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及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资助或奖励。

  三、评估对象和内容

  自2015年7月1日起登记满两年的社会组织均可自愿申请参加评估。但以下社会组织除外:评估前两个年度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评估前一个年度年检不合格;评估前一个年度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过;应建未建党组织的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从依法办会、规范运作、能力建设、发挥作用和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评估;民办非企业和基金会从基础条件、组织建设、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评估。结合我省实际,制订科学、有效、可行的评估指标及评分办法。

  四、有关要求

  (一)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要根据实际,有效结合社会组织管理重点工作和专项工作,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二)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宣传,及时报道评估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得到被评估对象和社会各界的认可。

  (三)针对评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帮助广大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提高对评估工作的认知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加强评估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和水平。

  五、评估时间、步骤

  评估工作自2015年9月1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

  时间和步骤如下:

  (一)社会组织提出评估申请(9月1日--15日)

  申请评估的省直社会组织需填写《山西省社会组织评估申请表》(见附件),并附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报送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确定为评估对象后再报送详细申报材料。

  (二)社会组织准备和报送资料(9月16日--30日)

  社会组织根据《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内容开展自我评估,并填报《山西省社会组织评估申报书》(见附件),装订好申报材料后一并报送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三)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初评(10月1日--10日)

  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初审并提出评估意见后,由参评的社会组织将评估材料报送省评估委员会(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无需经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初评,直接报送省民政厅)。

  (四)评估委员会对社会组织进行评估(10月11日--20日)

  10月11日至17日,评估委员会组织评估专家组进行实地评估。

  10月18日至20日,评估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提出初评结论。

  (五)评估复核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对可能出现的举报进行裁定(10月21日-25日)

  10月25日前,经省民政厅审核评估等级后,向社会公示评估结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7天。

  (六)公告、总结阶段(10月26日-10月31日)

  10月31日前,省民政厅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

  省民政厅向获得1A-5A的社会组织授牌(召开会议或者通知社会组织领取)。

  对本年度省直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并将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上报民政部。

  特此通知。          

  附件:1、《山西省社会组织评估申请表》

             2、《山西省社会组织评估申报书》

             3、《社会组织评估指标》

       

                   

                                                                                                              山西省民政厅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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