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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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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07-19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长治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6日 

  

长治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工业转型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治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支持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实施的工业转型升级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局按职能分工,依照公开公正、依法依规、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共同管理。 

  市工信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和领域,组织专项资金的评审工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拨付、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共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县区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和领域: 

  (一)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和方向。 

  (二)配套省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一)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的规模以上独立法人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 

  (二)在本市区域内实施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主要采用补助和奖励方式。 

  (一)补助。申报年度获批省级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按照省级专项资金下达的资金额度,比照年度市级专项资金占省级专项资金比例,给予补助。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和方向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比照申报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二)奖励。申报年度获批市级及以上技术中心的企业(单位),按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50万元,省级技术企业中心奖励20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1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三)同一项目同级财政资金不予以重复支持。 

  第七条 对我市转型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额度给予重点支持。 

  第八条 评审流程: 

  (一)市工信局负责对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进行评审,结合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情况提出支持意见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二)获省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由市工信局结合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情况,根据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提出支持额度。 

  (三)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分配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九条 项目企业(单位)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资金使用及预期指标负责。企业(单位)须在项目材料中明确项目预期指标,并承诺项目未达到预期指标退还专项资金。 

  项目建成后,由工信部门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价结果,提出项目完工意见。 

  第十条 在项目管理、专项资金使用中发生的评估、审计、核查验收等费用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单位要设立单独会计科目,建立项目台账,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采取后补助和奖励方式给予的支持资金,不规定使用范围,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定。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对已支持项目的评价工作,有效期可顺延至评价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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