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866号建议的答复
邓泽永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建议收悉。经我部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央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工作。2016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抓紧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201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提供了依据。2018年9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的立法列为第三类项目。
一、关于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意见》明确,“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适应农村基层实际,《意见》同时提出,未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为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2018年5月,农业农村部会同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并在同年10月就启用登记证的有关事项提出进一步要求。按照中央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明确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对新成立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登记赋码工作,集体经济组织凭登记证到相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和银行开户等手续,确保其正常开展经营管理、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截至2019年5月,全国农业农村部门累计发放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3.9万个。
下一步,我部将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研究,重点对立法对象、法人属性、基本特征、治理机制等进行研究;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为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功能作用、提高管理水平提供制度依据;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组织实施,保障其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二、关于明确成员确认条件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关系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意见》提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要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指导地方全面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2015年至2019年,在全国组织开展了四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共确定15个省份、89个地市、442个县(市、区)整建制开展试点。各试点单位依照中央要求,在深入调研、反复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出台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明确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条件、工作程序和原则。如山东省沂水县坚持成员身份唯一性原则,创设“研判建议、实名票决、沟通反馈、落空追认、多占退出”等五项机制,做到应确尽确,有效避免成员身份“两头空”和“两头占”的现象。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超过15万个村完成改革,确认成员3亿多人。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深入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相关问题调研,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中认真研究和吸收您提出的建议。
三、关于制定扶持发展政策
中央高度重视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近年中央1号文件,都对此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意见》下发后,农业农村部积极协调财政部,通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各地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2015年以来,通过我部部门预算安排经费,支持两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县开展工作。2018、2019年,协调财政部每年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3亿元,支持各地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二是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为支持发展集体经济,财政部出台《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自2016年起,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支持部分省份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试点工作。2018年,试点范围扩大至28个省份和4个计划单列市。2018年11月,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计划到2022年,中央财政在全国范围内扶持10万个左右行政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三是明确税收优惠政策。《意见》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大量农村社会公共服务支出,不同于一般经济组织,其成员按资产量化份额从集体获得的收益,也不同于一般投资所得,要研究制定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收政策”。2017年以来的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研究制定适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点的税收优惠政策。2017 年,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有关契税、印花税。同时,为支持“三农”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兴办的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等相关经营活动,符合条件的即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健全集体经济优惠扶持政策,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中予以明确。
四、关于建立财务公开制度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农业农村部联合相关部门制定下发了一系列文件,从财务公开、民主管理等多方面提出规范性要求。2009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14项制度,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集体重大事项履行民主程序,接受全体成员监督。2011年,联合监察部修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等作出明确规定。2013年,联合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落实村级民主理财,完善村级财务公开,规范村级民主评议。2016年出台的《意见》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要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根据农村经营管理统计,2018年全国有57万个村实行了财务公开,占总村数的97.8%。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加强相关制度建设,落实集体成员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中予以充分体现。
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予以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
010-5919
农业农村部
2019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