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迪项目管理研究院有限公司

日期: 2019-11-08
浏览次数: 95
来源:
作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开发区设立升级扩区和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95
发布日期: 2019-11-08

晋政办发〔2017〕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开发区设立升级扩区和退出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开发区设立升级扩区和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规范开发区设立升级扩区管理,建立开发区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我省转型综改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山西省范围内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文化旅游开发区、现代农业产业开发区等各类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省直各部门和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无权批准开发区的设立、扩区和退出。

    第三条  开发区的建设应当遵循区域布局合理、园区功能完善、主导产业突出、特色错位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区可以按照“一区(开发区)多园(产业园)”的模式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为全省开发区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开发区的设立、升级、扩区、退出等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省级开发区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条件:

    (一)符合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布局的要求,具备明显的区位、交通优势,对当地经济发展能够发挥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符合省、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及省对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四)有明确的四至范围、规划面积和土地利用方案;

    (五)有明确的产业发展规划,产业特色突出;

    (六)年工业总产值或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亿元以上、税收收入达到2.8亿元以上,且园区的道路、通讯、水电气供应等公共基础设施已较为完善。

    在符合本条(一)至(六)项规定条件下,整合改造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设立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选择科技创新能力集聚、高新技术产业优势明显、科技创新服务体系较为健全,且高新技术领域产业总产值占园区工业总产值50%以上的产业园区,设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符合本条(一)至(五)项规定,生态资源、文化旅游资源富集,被国家或省里确定为旅游示范区,规划范围内有4A级以上旅游景区,且文化旅游收入增加值占当地国内生产总值15%以上的,设立为省级生态文化旅游开发区。

    符合本条(一)至(五)项规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较好,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且园区内二三产业产值占园区总产值60%以上的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设立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开发区。

    第七条  根据全省产业统筹规划布局安排,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至(五)项规定的,也可新划定一定的区域面积设立省级开发区。

    第八条  新设省级开发区名称一般为:行政区域+开发区类型。根据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称。

    第九条  审批程序:

    (一)编制开发区设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或者委托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发展改革、经信、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就设立方案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省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环境生态及国家安全要求进行研究论证。论证会后5个工作日内各部门提出书面论证意见。

    (二)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设立申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经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对拟设立的开发区进行实地考察、评审。涉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由省科技部门参与考察、评审和提出意见;涉及生态文化旅游开发区的,由省文化、旅游发展部门参与考察、评审和提出意见;涉及现代农业产业开发区的,由省农业部门参与考察、评审和提出意见。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修改、补充、完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材料,函请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有关部门须在收到征求意见函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在规定时限内未出具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设立。

    (三)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各部门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请示,对具备设立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至(五)项规定,但达不到第(六)项规定条件的,由省开发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同意筹建,达到相关条件后,再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开发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后,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批复文件核定四至范围。开发区组织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相应环保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作为开发区编制总体规划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设立省级开发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申请设立开发区的请示。

    (二)设立开发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拟设立开发区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土地及村镇人口等现状、交通区位、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设立开发区对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总体框架规划构想。包括开发区拟选址位置、四至范围、产业发展规划及功能区块布局等内容,重点说明与所在市、县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衔接情况。

     3.土地利用方案。包括用地规模、用地范围、村庄搬迁安置、占补平衡、村镇划归及利益分配安排等内容。

     4.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的进展情况或者近远期规划、资金筹措计划。

     5.设立开发区后的经济社会效益和风险预测评估。

    (三)设区市商务、发展改革、经信、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省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环境生态及国家安全要求的书面论证意见。

    (四)省人民政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报请批准设立省级开发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组织考察、评审情况的报告。

    (二)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根据评审会修改完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章  省级开发区的升级

    第十二条  省级开发区发展具备一定规模后,符合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有关条件和指标要求的,可申请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

    第十三条  省级开发区申请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级开发区有关条件和指标要求进行审核后,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意见;具备升级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报国务院审批。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接商务部;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接科技部。

    第十四条  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四章 开发区的扩区

    第十五条  省级开发区扩区的条件:

    (一)开发区原批准规划面积已基本开发完毕,产业链延伸和配套需要新的发展空间;

    (二)提出扩区申请前2年开发区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核结果合格,达到依法、合理、集约用地标准;

    (三)开发区扩区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符合省、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符合环境生态、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对于连续3年(含3年)以上未按要求参与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的开发区,不支持其扩区申请。

    第十六条  省级开发区扩区的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九条办理。

    省级开发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扩区后,有关新扩区域的四至范围核定、扩区后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等事项,参照本办法第九条,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省级开发区扩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申请省级开发区扩区的请示。

    (二)省级开发区扩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开发区基本情况。包括开发区原批准规划面积的开发建设情况、产业发展情况和主要经济指标情况、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扩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拟扩区区域总体框架规划构想。包括拟扩区选址位置、四至范围、土地及村镇人口等现状、产业发展规划及功能区块布局等内容,重点说明与所在市、县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衔接情况。

     3.拟扩区区域的土地利用方案。包括扩区用地规模、用地范围、村庄搬迁安置、占补平衡、村镇划归及利益分配安排等内容。

     4.拟扩区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包括近远期建设规划方案、建设资金筹措计划。

     5.扩区后的经济社会效益和风险预测评估。

    (三)设区市发展改革、经信、科技、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要出具扩区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省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环境生态及国家安全要求的书面论证意见。

    (四)省级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报告书及验收意见。

    (五)省人民政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报请批准省级开发区扩区应当提交的材料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办理。

    第十九条  国家级开发区扩区:

    (一)国家级开发区申请扩区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应当具备的经济规模、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等条件和指标要求。

    (二)国家级开发区申请扩区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办理。在国务院批复前,可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将拟扩区范围交开发区代管,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三)国家级开发区申请扩区,应当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章  开发区调整区域

    第二十条  开发区原批准规划范围内若因所在城镇总体规划调整、地下资源、地质灾害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实际开发或者需要搬迁的,应当编制区位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参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开发区扩区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原批准规划范围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开发,所在地市、县范围内又无地可调整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申请撤销该开发区,并负责安排恢复土地原貌。

第六章  开发区的退出

    第二十二条  建立开发区动态管理机制。从2017年起,对综合考核不合格的省级开发区,由省开发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对连续2年综合考核不合格的省级开发区,由省开发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黄牌警告;对连续3年综合考核不合格的省级开发区实行退出机制,由省开发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省人民政府取消其省级开发区资格,并由机构编制部门对其机构建制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退出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序列的开发区按省级开发区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退出省级或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序列的开发区,3年之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或国家级开发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山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升级扩区和退出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5〕34号)同时废止。


相关方案 / Solution More
  • 点击次数: 593
    2021 - 05 - 14
    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十四五”新业态规划的通知。通知明确:深入开展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推动能源产业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入融合,积极发展能源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提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促进能源市场开放和产业升级,实现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在太原布局1个省域能源互联网中心,打造省级能源大数据平台,构建能源转型和碳达峰成果重大展示平台,培育综合能源服务、碳交易、辅助服务市场等新业态。挖掘需求侧资源,用市场化手段引导用户实施需求响应,由 “源随荷动”向“源荷互动”转变,大幅提升山西省新能源消纳及需求响应能力,形成新能源和工业用户互利共赢、协调发展的局面。大力发展绿色能源。加快培育第三方运维、点对点能源服务等绿色能源生产、消费和交易新业态。开发绿色能源衍生品,提供差异化绿色能源套餐。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建立完善公开透明的交易平台。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碳交易,鼓励能源生产与消费企业共同设立碳中和基金,发挥好山西国投绿色能源发展基金引导作用,加快布局一批绿色发电市场化项目,推动开展碳捕捉、碳封存科技研发和应用,推广普及绿色建筑、绿色生产、绿色出行。加快研发和推广高效洁净煤技术、煤炭深度转化技术等共性关键技术,推动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推进清洁能源跨省消纳。大力发展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加快构建山西省绿色多元能源供给体系。开展“新能源+储能”试点示范。优先发展新能源,利用存量常规电源,合理配置储能。结合电网调峰需求,组织实施一批不同类型的储能示范项目,开展“风电+光伏+储能”“分布式+微网+储能”“大电网+储能”等发储用一体化的商业模式。深入开展“新能源+电动汽车”协同互动智慧能源试点,结合山西省电动汽车等用户侧负荷资源和新能源发展趋势,探索构建“源(新能源)-网-荷 (电动汽车)-储(蓄电池)”协同运行的“互联网+”智慧能源系统。加快大容量储能技术研发...
  • 点击次数: 469
    2021 - 05 - 14
    吕科发〔2021〕11号  各县(市、区)教育科技局(科技服务中心、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各有关单位、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驻市高校和科研院(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四五”规划安排,按照省、市科技大会要求和《关于吕梁市打造一流创新生态实施意见》的精神,依靠科技创新推动吕梁高质量转型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2021年度吕梁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重点   2021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围绕实现“六新”突破,推进九大基地、生态环保和民生保障展开。“六新”包括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九大基地包括铝镁和特钢新材料产业基地、清香型白酒生产基地和酒文化旅游胜地、“数谷吕梁”大数据产业基地、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基地、清洁能源基地、新型煤化工基地、黄河板块旅游目的地、名特优功能食品生产基地、大健康产业发展基地。   二、申报类别    1.高新领域重点研发计划。   2.农业领域重点研发计划。   3.社会发展领域重点研发计划。   4.创新创业载体和平台基地建设计划。   5.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计划。   6.软科学研究计划。   7.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计划。   三、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要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强的引领、支撑和带动作用。   2.申报项目应目标明确、思路清晰、技术路线科学可行、资金预算合理规范。   3.项目申报按照《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6﹞5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4.项目经费预算...
  • 点击次数: 487
    2021 - 05 - 14
    各市工信局、财政局,各银保监分局:为支持我省重点新材料产品的产学研用合作创新与应用推广,构建新材料产业全生命周期服务的创新生态,落实好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等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政策,经省领导同意,特制定《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管理办法》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银保监局  附件 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省重点新材料产品的产学研用合作创新与应用推广,构建新材料产业全生命周期服务的创新生态,根据省委《关于加快构建山西省创新生态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为落实好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等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政策,规范保险补偿实施程序,加强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点新材料产品指我省新材料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备知识产权、具有技术优势、对国民经济发展和我省新材料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的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是用户在首年度内购买使用《山西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产品的行为。用户在《目录》有效期内首次购买新材料产品的时间为计算首年度的起始时间。生产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是保险补偿政策的支持对象。使用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是保险的受益方。第三条 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山西银保监局按各自职能负责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工作。省工信厅负责做好《目录》优化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审核,并向省财政厅提出保险补偿资金分配建议,指导地方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和政策执行,及时跟踪统计掌握项目执行情况和政策效果。省财政厅根据工信...
  • 点击次数: 295
    2021 - 05 - 14
    2021年5月7日,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2021年)》,旨在切实发挥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服务乡村全面振兴的作用,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投融资需求,汇聚社会资本力量推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绿维对本《指引》进行深入解读。一、《指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农业农村优先发展,除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外,还需要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更好满足多样化投融资需求。社会资本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力量。2019年我国农业固定资产投资持续低迷,2020年第一季度受突发疫情影响,第一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同比下降13.8%。社会资本作为国民经济中最活跃的元素,在第一产业固定资产投资中占比超过八成,不仅能将人才、技术、管理等现代生产要素注入农业农村,更有利于加快建成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当前,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呈现出投资主体更加多元、投资模式更加多样、投资领域更加广泛的态势。但同时,在政策、机制等方面也还存在一些现实困难,需要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稳定市场预期,畅通投入渠道,助力破解乡村振兴“钱从哪来”的问题。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亟需强化政策指导,提振投资信心,引导好、服务好、保护好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积极性。二、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重点产业和领域有哪些领域?目前,社会资本投资已经在农业农村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引导社会资本更加精准投向乡村振兴重点领域,《指引》梳理提出了13个重点产业和领域。包括:现代种养业,现代种业,乡村富民产,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新型服务业 ,生态循环农业,农业科技创新,农业农村人才培养, 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智慧农业建设,农村创业创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业对外合作。通过政府部门如何保证社会资本落地实施?三、政府部门如何保证社会资本落地实施?为保证社会资本实施落地,《指...
  • 点击次数: 307
    2021 - 05 - 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部机关相关司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融合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关于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为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深度融合,加快制造业技术、模式、业态等创新和应用,现组织开展2021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示范内容围绕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聚焦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信息安全能力提升、中德智能制造合作等方向,遴选一批试点示范项目,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新业态和新模式,增强工业信息安全产业发展支撑,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二、申报要求(一)申报主体包括制造企业、信息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科研院所、工业园区或其联合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发展能力。(二)部机关相关司局推荐项目数量一般不超过5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个;各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个,且需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中央企业不占属地指标,可直接报送,推荐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业信息安全能力提升方向各单位推荐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个,且不占上述推荐名额。推荐项目须按优先级先后顺序进行排列。(三)已列入前期试点示范的项目不可重复申报,在建项目不可申报。中德智能制造合作方向不接收仅购买产品但未进行实质性合作的项目。(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试点示范申报书进行评审,遴选认定符合要求的项目开展试点示范。试点示范期为2年。三、进度安排(一)2021年6月30日前,部机关相关司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推荐申报项目。(二)2021年...
  • 点击次数: 302
    2021 - 04 - 29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厕所革命的重要批示精神,巩固和深化两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成果,不断提升旅游厕所管理和服务水平,带动旅游公共服务水平整体发展,为把文化旅游业培育成我省战略性支柱产业目标提供有力支撑,现将2021年旅游厕所革命重点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旅游厕所设施建设,确保厕位充足,布局合理(一)根据全省及各市“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对照旅游厕所国家标准(GB/T 18973)有关要求,安排好全年建设进度并监督实施,高质量完成建设计划。(二)未完成《全国旅游厕所建设管理新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建设目标的市需在2021年补建完成。(三)利用好国家旅游发展基金和省内各级配套资金,加大单个厕所资金补助力度,集中力量建设一批示范性旅游厕所(目前,省级配套资金建设任务为73座示范性旅游厕所,国家下达各省示范性旅游厕所建设任务待国家旅发基金补助资金和分配办法确定后另行通知),所有示范性旅游厕所需在2021年4月底前在“全国旅游厕所管理系统”中立项。二、大力推进旅游厕所标准化建设(四)积极参与、认真组织开展新标准学习和培训,确保旅游厕所管理人员和一线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新标准相关要求和旅游厕所管理系统的管理应用。(五)为全省旅游厕所新标准达标评定相关工作积极建言献策,积极探索形成旅游厕所建管用的“山西模式”。三、持续推进旅游厕所数字化建设(六)加强“全国旅游厕所管理系统”使用和管理,对系统内相关信息开展全面核查,确保旅游厕所基础信息准确无误。指导A级景区开通“全国旅游厕所管理系统”账号,加强本景区旅游厕所信息管理。(七)继续推进旅游厕所电子地图上线工作。2020年标注率低于90%的市要抓紧完成标注,对如期未完成的标注任务要逐项进行原因分析,备注完成时限。2021年新建的旅游厕所需同时在百度地图和高德地图手机APP上进行位置标注(2021年春节前已在百...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咨询电话
0351-7553100
( 周一至周五 08:30-18:00 )
Copyright ©2018 - 2024 山西金迪项目管理研究院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