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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选址核发工作的通知(第196号)

日期: 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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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12-13

晋建规字〔2018〕196号

各市规划局、晋中规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精神,推动我省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工作。现将有关核发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建设项目选址是依照城乡规划实施建设项目的首要环节,是执行城乡规划的关键所在。做好建设项目选址,有利于综合协调项目建设前期的各类矛盾,促进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顺利进行。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省委省政府将2018年确定为项目建设年,加大企业投资承诺制改革,全力打造“六最”营商环境,为我省经济转型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各级规划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四个意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建设项目选址核发工作。

二、依法许可

(一)提高选址质量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要加强对选址方案的审查。审查重点: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建设项目性质、用地、规模等基本情况与城乡规划布局的协调;建设项目与城乡交通、通信、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建设项目配套的各类设施与城乡居住区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衔接与协调;与环境保护、农田水利、国家安全、文物保护等方面协调。既要定性分析又要定量分析,要进行多方案比选,切实提高选址质量。

(二)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

项目选址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晋建规字〔2014〕157号)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一书两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规字〔2018〕91号)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选址申请表、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或者选址研究报告等要件要齐备,办理流程要规范,不得随意增加前置条件,不得收费。各市要进一步梳理审批办理流程存在的问题,优化流程、压缩时限。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要出具加盖公章的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当明确受理时间和办结时间,明确办理时限。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压缩审批时限,加快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

三、规范初审

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经项目所在县(市)和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由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经项目所在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选址初审原则上只征求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初审过程中,涉及国家安全、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相关审批的、有关企业利益的,应当征求国家安全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企业意见。除以上情形外,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均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市、县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征求的,由市、县规划主管部门以内部协调会议、函件等形式征求,市、县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出具初审意见。初审意见要全面、准确、具体,不得似是而非、模棱两可。初审过程中不得组织由建设单位出资的选址论证会议。

四、强化管理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省所有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统一使用修改后的《山西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见附件)

(二)强化责任追究。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必须准确、合规,对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失职渎职造成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建设项目取得选址意见书后,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保障项目依法依规实施。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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